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42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巧茹送達代收人 蔡怡靜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翰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翰唐建設有限公司間解除買賣契約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39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