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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翁柔

蘇福其蘇瑞美蘇美華蘇俊銘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國興等間請求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