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子芸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欣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隆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