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75號原 告 林藝羣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被 告 耿廣生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