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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75號原 告 林藝羣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被 告 耿廣生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