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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忠信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昆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9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1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7至28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