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97號上 訴 人 蔡正山即三信地政士事務所被 上訴 人 張錦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發函限期命其於收受函文後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期限,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