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桂菁
品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淵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瑛禪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4日113年度訴字第2300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3,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