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06號原 告 張宗一被 告 陳鴻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的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考。惟原告迄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起訴並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