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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雅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