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3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黃馨儀律師被 告 李智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物拆、清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2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土地之日止,就該部分土地,每年給付原告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占用面積乘以當期甘藷正產物單價乘以旱地正產物收穫總量每公頃4330公斤乘以週年利率千分之250計算之金額(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
四、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如附表一編號1、2、4、5所示部分土地之日止,就該部分土地,每年給付原告各按附表一編號1、2、4、5所示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乘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金額(未滿1年者按實際占用日數依比例計算)。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98,526元為被告供擔保後;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9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第三項於原告於各期給付屆至,按年以新臺幣822元為被告供擔保後;第四項於原告於各期給付屆至,按年依序分別以新臺幣163元、489元、6元、5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國
有土地,管理機關為原告,被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地上物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占用面積詳如附表一所示),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拆、清除系爭地上物,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
㈡又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
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4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且被告占有系爭土地迄今,經原告多次發函催告被告返還,被告仍未拆、清除系爭地上物並返還所占有土地,顯有繼續占用之虞,原告應有預為請求被告給付繼續占有所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必要,爰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55點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7點、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所列之計算標準,預為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返還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土地之日止,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土地,每年按占用面積乘以當期甘藷正產物單價乘以旱地正產物收穫總量每公頃4330公斤乘以年息千分之250計算之金額;自114年11月1日起至返還如附表一編號1、2、4、5所示部分土地之日止,就附表一編號1、2、4、5所示部分土地,每年按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乘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金額等語。
㈢並聲明:
⒈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如附表一所示地上物為被告所有,被告有意願向原告申請承租如附表一所示占用之土地,但原告的申租條件太苛刻,被告沒有辦法向原告承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為原告,被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占用面積詳如附表一所示),且被告未能就該占有部分土地取得正當占有權源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查詢資料及地籍圖謄本、土地勘清查表及使用現況略圖、現場照片為證(補字卷第25、27至33、59至66頁,訴字卷第43至47、49至51、53至57、59至63、165、177、223頁),並經本院現場履勘,有本院履勘筆錄、現場照片、地籍圖、google地圖在卷可參(訴字卷第207至219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物拆、清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81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受益人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受損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所受利益為土地之占有本身,依其性質不能返還,應償還其價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72號判決意旨參照);依社會通常之觀念,得以相當之租金計算應償還之價額。又「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按占用情形依附表基準向實際占用人追收。」、「土地每年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農作、畜牧、養殖及造林,每年按當地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二百五十計收。正產物單價及收穫總量計算基準如下:(一)農作及畜牧(1)土地登記簿最後記載之地目為田、旱者,田地目以稻穀之價格;旱地目以甘藷之價格計算。其收穫總量,有等則者,依當地地方政府評定之同一等則為準;無等則者,以該地目中間等則計算。」,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7點、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項次一、項次二(一)(1)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占用系爭土地情形、系爭土地坐落位置及附近工商業繁榮程度等,並參酌上述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表之規定,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以相當之租金計算價額之不當得利,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土地以當期甘藷正產物單價乘以旱地正產物收穫總量每公頃4330公斤乘以週年利率千分之250計算;就附表一編號1、2、4、5所示部分土地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應屬適當。參以系爭土地地目為旱地,當期甘藷正產物單價為每公斤5.5元、旱地正產物收穫總量為每公頃4330公斤;系爭土地114年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62元等情,有系爭土地查詢資料(補字卷第25頁)及原告提出之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歸檔計算表(訴字卷第243至245頁)、各地目正產物收穫量及租額標準表(訴字卷第251至253頁)、臺南市政府113年10月25日府地籍字第1132290252A號公告(訴字卷第255頁)、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準此,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及自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11月18日(訴字卷第25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暨被告應自114年11月1日起至返還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土地之日止,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土地,每年給付原告按占用面積乘以當期甘藷正產物單價乘以旱地正產物收穫總量每公頃4330公斤乘以週年利率千分之250計算之金額;自114年11月1日起至返還如附表一編號1、2、4、5所示部分土地之日止,就附表一編號1、2、4、5所示部分土地,每年給付原告各按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乘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金額,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物拆、清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依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2至4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但育緗附表一:
編號 附圖所載地上物 (坐落地號: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占用面積 1 附圖編號B:鐵棚架(雞舍) 157.76平方公尺 2 附圖編號C:鐵棚架(雞舍) 473.5平方公尺 3 附圖編號D:果樹(荔枝樹、龍眼樹) 4140平方公尺 4 附圖編號E:蓄水池(不鏽鋼製) 6.15平方公尺 5 附圖編號F:蓄水池(水泥製) 4.9平方公尺
附表二:
編號 附圖所載地上物 占用面積 不當得利金額 1 附圖編號D果樹(荔枝樹、龍眼樹) 4140平方公尺 自114年7月起至114年10月止,共計820元(計算式:5.5×4,330×0.414×0.250÷12=205元,205元×4月=820元)。 2 附圖編號B、C鐵棚架(雞舍)2處 共計631.26平方公尺 自114年7月起至114年10月止,共計652元(計算式:62×631.26×0.05÷12=163元,163元×4月=652元)。 3 附圖編號E、F蓄水池2座 共計11.05平方公尺 自114年1月起至114年10月止,共計20元(計算式:62×11.05×0.05÷12=2元,2元×10月=20元)。 總計 1,492元 備註: 一、占耕部分(附圖編號D)不當得利計算式:占用面積(公頃)×當期甘藷正產物單價(5.5元/公斤)×單位面積正產物收穫量(4,330公斤/公頃)×年息0.250×占用期間 二、占建部分(附圖編號B、C、E、F)不當得利計算式: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公尺)×年息0.05×占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