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54號原 告 呂忠成被 告 1黃筠宏即呂水泉之繼承人
2黃若嘉即呂水泉之繼承人
3黃進榮即呂水泉之繼承人
4曾素珍即呂水泉之繼承人
5呂陳明桃即呂水泉之繼承人
6呂國定即呂水泉之繼承人
7呂文騫即呂水泉之繼承人
8呂麗娟即呂水泉之繼承人
9呂國豐即呂水泉之繼承人
10李耀明即呂水泉之繼承人
11李月淑即呂水泉之繼承人
12李順豐即呂水泉之繼承人
13李佳芳即呂水泉之繼承人
14李佳禎
15呂進亭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16呂進東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17呂昭蟬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18呂讚文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19林來福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20吳林玉桂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21孫林來好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22林春葉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23林春足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24汪仁成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25汪瑞護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26羅汪錦雀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27汪錦麗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28汪沁駖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29洪瑞綿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30洪振茂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31黃國樑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32黃錦茵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33黃仲晏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34林文卿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35林文郎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36林麗娟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37林麗容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38張呂雲英即呂德昌之繼承人
39黃李銘珠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40黃正昱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41黃政鴻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42黃正傑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43黃世興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44黃世軒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45呂燕銘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46呂明毅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47呂明生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48呂明忠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49蔡文献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50蔡孟庭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51李蔡秀燕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52曾蔡秋香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53蔡潔綺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54蔡文章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55呂燕輝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56呂榮文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57呂明錦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58呂榮進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59呂宥霖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60呂建旻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61呂素蘭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62呂宜青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63呂淑玲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64呂淑玟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65呂俶芬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66邱呂美貴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67劉錫萍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68劉錫珍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69劉錫華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70劉秀梅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71劉榮祥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72呂政助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73廖文賓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74廖文賢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75廖文華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76廖秀玲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77林智凱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78林慧儀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79林欣儀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80陳秀珠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81呂斯鵬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82陳淑芬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83黃陳淑恩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84陳國彬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85陳國欽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86呂春美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87劉邱玉環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88邱月里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89邱信明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90吳美燕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91邱以諾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92邱麗敏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93邱婉庭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94邱亦迦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95邱子凌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96邱葉金蘭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97邱詩芳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98邱文伶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99邱柏勝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00邱建翰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01黃邱月華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02邱育晴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03呂彩惠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04陳呂玉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05呂瑜真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06呂僑玲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07黃呂杏芷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08邱文宏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09邱俊熹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10呂宗禮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11呂宗榮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12呂碧風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13呂英純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14郭寶郎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15郭暐杰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16郭奕辰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17陳義隆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18陳麗娟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19陳怡婷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20陳麗芬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21陳雅美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22陳莉莉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23周常雄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24周榮昌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25周慶順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26朱周春亨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27黃國寶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28黃淑媚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29黃文宏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30黃麗茹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31周秀藝即呂得勝之繼承人
132林汶慧即呂榮俊(即呂得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133呂翊華即呂榮俊(即呂得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134呂維軒即呂榮俊(即呂得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135呂柏毅即呂榮俊(即呂得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136呂文良即呂明見(即呂德昌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137呂秀芳即呂明見(即呂德昌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138呂英兒即呂明見(即呂德昌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139呂明鴻即呂斯候(即呂得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140呂明峯即呂斯候(即呂得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141呂皆億即呂斯候(即呂得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142鄭崇文律師即洪振鵬(即呂德昌之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196
143吳春燕即呂世賢(即呂得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144呂孟璘即呂世賢(即呂得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145呂孟樵即呂世賢(即呂得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146李家成即黃秀蘭(即呂水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147李益誠即黃秀蘭(即呂水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148李觀婷即黃秀蘭(即呂水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呂水泉之繼承人被告應就呂水泉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呂德昌之繼承人被告應就呂德昌所遺上項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如附表呂得勝之繼承人被告應就呂得勝所遺上項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四、上項土地分割方法為:㈠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284平方公尺,分歸①原告取得應有
部分4分之1,②附表呂水泉之繼承人取得公同共有應有部分4分之1,③附表呂德昌之繼承人取得公同共有應有部分4分之1,④附表呂得勝之繼承人取得公同共有應有部分4分之1,做為道路通行使用。
㈡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392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單獨取得。
㈢如附圖所示編號C1部分面積317平方公尺,分歸①附表呂水泉
之繼承人取得公同共有應有部分3分之1,②附表呂德昌之繼承人取得公同共有應有部分3分之1,③附表呂得勝之繼承人取得公同共有應有部分3分之1。
㈣如附圖所示編號C2部分面積860平方公尺,分歸①附表呂水泉
之繼承人取得公同共有應有部分3分之1,②附表呂德昌之繼承人取得公同共有應有部分3分之1,③附表呂得勝之繼承人取得公同共有應有部分3分之1。
五、原告其餘對被告90吳美燕、96邱葉金蘭、117陳義隆、127黃國寶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繼承人間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除被告17呂昭蟬、68劉錫珍外,其餘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先予敘明部分:㈠共有人呂德昌之繼承人之一即四女洪呂映治於民國81年9月23
日死亡(調解卷347頁),其繼承人為①長男洪振鵬、②長女被告29洪瑞綿、③次男被告30洪振茂、④次女洪瑞芳(調解卷
349、353-357頁)。嗣洪振鵬(00年00月00日生、於106年6月4日死亡)之配偶顏玉桂及子女洪靚祺、洪瑋伯、洪靚輝均已聲明拋棄繼承,父母即洪呂映治、洪居福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兄弟姐妹即被告29洪瑞綿、被告30洪振茂及洪瑞芳亦聲明拋棄繼承,外祖父母即呂德昌、呂黃柳亦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卷內無祖父母之資料)等情,有戶籍資料(調解卷
347、41、303頁)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6年11月2日新北院霞家試106年度司繼字第1922號公告可參(卷㈠332頁)。洪振鵬之應繼分查無人繼承,業經新北地院裁定選任鄭崇文律師為洪振鵬之遺產管理人(114年度司繼字第1196號,卷㈠431頁),爰列被告142鄭崇文律師即洪振鵬(即呂德昌之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㈡被告90吳美燕部分:
共有人呂得勝於37年3月4日死亡,嗣其繼承人之一即邱呂織於101年10月16日死亡,而邱呂織之次男邱信雄已於繼承開始前之94年5月5日死亡,邱信雄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被告91邱以諾、92邱麗敏、93邱婉庭、94邱亦迦、95邱子凌等情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調解卷43、51、191、201、205-211、215頁),應由邱信雄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其配偶90吳美燕(原名邱吳阿脫)並無代位繼承權,於本件即無繼承共有。至於邱信雄之四女邱素珍(更名為段妍廷),因被訴外人段茂伯、段周玉女收養(調解卷213頁),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規定,邱素珍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故邱素珍並非邱信雄之代位繼承人,附此敘明。
㈢被告96邱葉金蘭部分:
共有人呂得勝之子輩邱呂織死亡時,邱呂織之四男邱登進已於繼承開始前之84年8月7日死亡,而邱登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被告97邱詩芳、98邱文伶、99邱柏勝、100邱建翰等情,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調解卷221-229頁),應由邱登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其配偶96邱葉金蘭並無代位繼承權,於本件並無繼承共有。
㈣被告117陳義隆部分:
共有人呂得勝之四女即周呂縐於109年7月12日死亡時,其長女即陳周女已於繼承開始前之101年2月21日死亡,而陳周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被告118陳麗娟、119陳怡婷、120陳麗芬、121陳雅美、122陳莉莉等情,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調解卷269-275頁),依民法第1140條,應由陳周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其配偶117陳義隆並無代位繼承權,於本件並無繼承共有。
㈤被告127黃國寶部分:
周呂縐之三女黃周秀利已於繼承開始前之74年10月6日死亡,而黃周秀利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被告128黃淑媚、129黃文宏、130黃麗茹等情,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調解卷285-289頁),依民法第1140條,應由黃周秀利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其配偶127黃國寶並無代位繼承權,於本件無繼承共有。
三、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呂水泉、呂德昌、呂得勝共有,應有部分各4分之1,又除原告外,其餘共有人已過世,其繼承人分別為如附表所示。共有人間就系爭土地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復不能達成分割協議;上開已過世之共有人其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為此一併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
三、被告方面之意見:㈠3黃進榮:未居住在系爭土地上,應將原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分
割出來,除道路之外,其餘土地分割為四等分,且將附圖所示編號C2之特定位置分歸呂水泉之繼承人(卷㈠135、136、1
63、491、492頁)。㈡5呂陳明桃、9呂國豐、29洪瑞綿、30洪振茂、31黃國樑、32黃錦茵、33黃仲晏、36林麗娟、51李蔡秀燕、52曾蔡秋香:
同意分割,對於原告之分割方案並無意見(卷㈠136頁)。
㈢17呂昭蟬、68劉錫珍:對於原告之分割方案並無意見,願意拋棄繼承(卷㈡84頁)。
㈣34林文卿:同意分割,但認為分得位置較差者應該多分一些土地(卷㈠136頁)。
㈤55呂燕輝: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居住在門牌號碼○○39號房
屋,該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呂振卿為其爺爺,其希望不要拆到該房屋(卷㈠136、137、83頁)。
㈥80陳秀珠:係由共有人呂得勝之次子呂振諒之第三任妻子陳
面所收養,與呂得勝並無血緣關係,伊與呂得勝之子孫亦無聯絡,無意願繼承系爭土地(卷㈠97頁)。
㈦121陳雅美:同意分割,但原告之方案伊所分得部分有建物,故不同意該方案(卷㈠136頁)。
㈧其餘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共有人除共有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
期限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特約,但無法協議分割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為憑,且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次按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
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而不動產之分割即為處分行為,故倘共有人之一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發生時即取得該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依前揭規定,應先辦妥繼承登記,始得為共有物之分割。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共有人其中呂水泉於54年9月20日過世、呂德昌於57年12月25日過世、呂得勝於37年3月4日過世,渠等之繼承人分別如附表所示,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憑,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被告分別就其等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均為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
㈢復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為原則,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依民法第824條之規定為適當之分割,即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經本院勘驗系爭土地結果為①系爭土地上有一條東西向往西北方延伸之私設柏油道路,經地政人員實測路寬約3米6至4米6。②系爭土地上有○○39號、39號之2、40號、41號建物,坐落位置大致如勘驗筆錄附圖所示,39號之2為二層建物,其餘均為一層建物,房屋外觀如卷㈠49-51頁照片。
③前開私設道路入口為系爭土地之東側。④原告主張先將道路分割出來,原則以4米為準,若大於4米,以現況寬度為準,但東側巷道以現況為準。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號土竹造、木石磚造1層、○○39之2號加強磚造1層、○○40號土竹造木石磚造1層、41號土竹造1層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資料如卷㈠83-84、113-117頁,並有勘驗測量筆錄、勘驗附圖、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囑託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並製有複丈成果圖可稽(卷㈠47-51、159-
177、401、403頁)。考量系爭土地共有之繼承人數眾多,上開房屋39號、39之2號納稅義務人分別為呂振卿、呂子南為共有人呂得勝之繼承人(卷㈠137頁),如予細分將不利房屋及土地使用,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大致符合土地現況,部分被告繼承人雖有不同意意見,然並未提出具體分割方案(包括位置、範圍、多數共有人之意願等)供本院審酌,是依現有事證,堪認原告主張尚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四項所示。至於被告90吳美燕、被告96邱葉金蘭、被告117陳義隆、被告127黃國寶等人並無繼承共有(已如前述二、㈡至㈤),原告以其等為被告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部分,即無理由,併予駁回(如主文第五項)。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又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法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雖有理由,惟關於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由共有人全體按如附表所示比例(繼承人間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六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尚鈺
附表:(被告90吳美燕、96邱葉金蘭、117陳義隆、127黃國寶等
人未繼承共有,故未列入表內)目前登記 共有人 應有部分 被告(繼承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呂水泉 (54年9月20日歿) 4分之1 1黃筠宏、2黃若嘉、3黃進榮、4曾素珍 5呂陳明桃、6呂國定、7呂文騫、8呂麗娟、9呂國豐、10李耀明、11李月淑、12李順豐、13李佳芳、14李佳禎(原名李淑芬)、146李家成、147李益誠、148李觀婷。 4分之1(繼承人間連帶負擔) 呂德昌 (57年12月25日歿) 4分之1 15呂進亭、16呂進東、17呂昭蟬、18呂讚文、19林來福、20吳林玉桂、21孫林來好、22林春葉、23林春足、24汪仁成、25汪瑞護、26羅汪錦雀、27汪錦麗、28汪沁駖、29洪瑞綿、30洪振茂、31黃國樑、32黃錦茵、33黃仲晏、34林文卿、35林文郎、36林麗娟、37林麗容、38張呂雲英、136呂文良、137呂秀芳、138呂英兒、142鄭崇文律師即洪振鵬遺產管理人。 同上 呂得勝 (37年3月4日歿) 4分之1 39黃李銘珠、40黃正昱、41黃政鴻、42黃正傑、43黃世興、44黃世軒、45呂燕銘、46呂明毅、47呂明生、48呂明忠、49蔡文献、50蔡孟庭、51李蔡秀燕、52曾蔡秋香、53蔡潔綺、54蔡文章、55呂燕輝、56呂榮文、57呂明錦、58呂榮進、59呂宥霖、60呂建旻、61呂素蘭、62呂宜青、63呂淑玲、64呂淑玟、65呂俶芬、66邱呂美貴、67劉錫萍、68劉錫珍、69劉錫華、70劉秀梅、71劉榮祥、72呂政助、73廖文賓、74廖文賢、75廖文華、76廖秀玲、77林智凱、78林慧儀、79林欣儀、80陳秀珠、81呂斯鵬、82陳淑芬、83黃陳淑恩、84陳國彬、85陳國欽、86呂春美、87劉邱玉環、88邱月里、89邱信明、91邱以諾、92邱麗敏、93邱婉庭、94邱亦迦、95邱子凌、97邱詩芳、98邱文伶、99邱柏勝、100邱建翰、101黃邱月華、102邱育晴、103呂彩惠、104陳呂玉、105呂瑜真、106呂僑玲、107黃呂杏芷、108邱文宏、109邱俊熹、110呂宗禮、111呂宗榮、112呂碧風、113呂英純、114郭寶郎、115郭暐杰、116郭奕辰、118陳麗娟、119陳怡婷、120陳麗芬、121陳雅美、122陳莉莉、123周常雄、124周榮昌、125周慶順、126朱周春亨、128黃淑媚、129黃文宏、130黃麗茹、131周秀藝、132林汶慧、133呂翊華、134呂維軒、135呂柏毅、139呂明鴻、140呂明峯、141呂皆億、143吳春燕、144呂孟璘、145呂孟樵。 同上 呂忠成 4分之1 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