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4號原 告 呂忠成被 告 吳佳鴻即呂素蘭(即呂得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吳政龍即呂素蘭(即呂得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朱仲華即朱周春亨(即呂得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朱育慧即朱周春亨(即呂得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吳佳鴻、吳政龍為被告呂素蘭(即呂得勝之繼承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朱仲華、朱育慧為被告朱周春亨(即呂得勝之繼承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及第1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4月14日宣判。被告呂素蘭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前之115年3月24日過世,其繼承人為其長男吳佳鴻、次男吳政龍;又被告朱周春亨於判決後之115年4月17日過世,其繼承人為其夫朱仲華、長女朱育慧;且查前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公告查詢結果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文等件可參。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