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林育仁
林黃銀葱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湯巧綺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林育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郭栢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6萬3,092元。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6萬2,08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其反訴先位聲明:反訴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1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各移轉登記應有部分8分之3予反訴原告;備位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各新臺幣(下同)308萬1,5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反訴先位聲明部分,依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資料、本院函查房屋課稅現值資料計算,系爭房地應有部分8分之6之價額為240萬1,020元(系爭房地之價額計算式詳如附表),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稅籍證明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等附卷可憑(本院卷第
265、307頁);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則為616萬3,092元,而本件為客觀預備合併之訴,法院僅得依反訴原告先、備位之次序,擇一有理由為裁判,自屬數項標的應為選擇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價額較高之備位聲明核定之,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6萬3,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08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新臺幣) 不動產價額 (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北區文元段 1760地號土地 66.22 全部 43,000元/㎡ 2,847,460元 (計算式:43,000×66.22=2,847,460) 2 916建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 153.65 全部 353,900元 353,900元 合計 3,201,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