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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0號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前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棠菲行銷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富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棠菲行銷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富驪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16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393,8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16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裁判日期: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