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開基靈祐宮法定代理人 楊滄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岱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8,114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56.29㎡×公告土地現值44,557元/㎡)=2,508,1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