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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9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芃茜

王雯資王茲嬅被上訴人即被 告 王文貴訴訟代理人 王哲連

王秉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而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日期:202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