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自信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蔡信郎
蔡信行蔡睿丞即蔡振財之繼承人
黃馨誼即蔡振財之繼承人
蔡紫緹即蔡振財之繼承人
蔡松倫即蔡振財之繼承人
蔡柏緯即蔡振財之繼承人
蔡振壽蔡宜妙即蔡信福之繼承人
蔡劉惠英即蔡信福之繼承人
蔡凱翔即蔡信福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信郎等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40,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上訴人主張之占用面積如本院卷二第2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6,6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附表:
編號 占用標的 公告現值 (元/㎡) 占用面積 (㎡) 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200元 2,500 28,000,0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200元 1,700 19,040,000元 合計 47,0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