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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4號原 告 徐文籐訴訟代理人 余芳旻

李明峯律師邱維琳律師許慈恬律師吳毓容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謝孟慈律師被 告 許國裕

許國龍許正鴻許嘉倫劉碧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