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4號原 告 徐文籐訴訟代理人 余芳旻
李明峯律師邱維琳律師許慈恬律師吳毓容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謝孟慈律師被 告 許國裕
許國龍許正鴻許嘉倫劉碧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