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國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文籐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7,908元【計算式:(15,716元-2,250元)×12月×10年+161,988元=1,777,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