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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文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國裕、許國龍、許正鴻、許嘉倫、劉碧吟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4,080元【計算式:(50,000元-15,716元)×12月×10年=4,114,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