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益樹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得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本件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