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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宜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怡婷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51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