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敏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茂盛間請求所有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29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編號 土地地號 總面積(平方公尺 起訴時公告現值(新臺幣) 上訴權利範圍 上訴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80.68 8,007元 62/666 358,2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