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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聯新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逸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25,270元(即3,142,655元加計自民國112年7月28日起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82,61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8,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