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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8號上 訴 人 吳俊漢被上訴人 全家建材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113年度訴字第58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裁判日期:202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