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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吳玉琴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彥翔

王育升

王乃梧王乃勉王乃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