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1.蔡亨南
2.劉婉寧(兼編號3-7、9、11至19、22至26之訴訟代理人)
3.唐慈彣
4.唐月瓊
5.李泰山
6.李明堂
7.郭俊廷
8.吳朝農
9.劉淑眞
10.王淑珍
11.謝紹豊
12.林焜聲
13.卓泰郎
14.王瑞勳
15.鄭瑞豐
16.林居財
17.高玉玲
18.吳偉旭
19.李建郎
20.葉訓政
21.葉承閔
22.林富銘
23.吳文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史翠梅原 告
24.姚東方
25.彭麗珠
26.蔡翔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複 代理 人 邱文男律師被 告 臺南市安平二期國宅社區都市更新會法定代理人 李蕙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唐世韜律師吳祈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5日宣判,惟本件尚有查明系爭會員大會是否未達章定出席人數一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