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泰智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陳泰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