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8號原 告 劉涔琳即劉青雲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黃翠柳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徐柏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複代理人 洪祜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紛爭,涉及被告是否另有刑事責任之問題,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2701號偵查中。因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足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在檢察官偵查中,因偵查不公開原則等因素,該案偵查期間,調卷確有窒礙,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順利進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