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61號原 告 施大武訴訟代理人 陳昱維律師被 告 李耀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79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知悉金融帳戶是關係個人財產與信用的重要理財工具,如果提供給不明人士使用,常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的犯罪工具,而對於犯罪集團利用他人金融帳戶實行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有所預見,並可預見將他人匯入自己帳戶的來路不明款項提領轉交予第三人的行為,極可能是詐欺集團為收取詐騙所得款項後欲隱匿去向,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人共同詐欺、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聯絡,於民國000年0月間,由被告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均供予「阿文」,再由「阿文」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自110年3月7日起,向原告謊稱:如成為MONZO-MZ區塊鏈加密貨幣平台會員,並匯款至指定帳戶購買MONZO-MZ加密貨幣進行投資,將可獲取報酬,以及如提領投資款項須給付保證金云云,致原告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9分匯款新臺幣(下同)280萬元至系爭帳戶,被告再依「阿文」之指示,於同日下午3時33分臨櫃提領上開款項後,旋即在苗栗某處路邊悉數交予「阿文」,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該集團成員因此詐取財物得逞,嗣原告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後循線查獲上情。本件原告因被告與詐欺騙集團成員共同詐欺之行為,共計受有28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所受財產上之損害280萬元,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刑事案件目前上訴到高院,我是被朋友所騙,拿我的帳戶去騙人,我知道我有罪,但不能叫我全部賠償,現在我沒有辦法償還,等我出去才能處理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上開主張被告幫助他人對原告詐欺取財之行為,業據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92號判決判處被告「李耀坤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復據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將其所申辦之系爭帳戶資料,提供詐騙集團作為詐騙原告之匯款帳戶,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雖未取得原告匯入系爭帳戶之被詐騙款項,惟被告與「阿文」所屬詐欺集團間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依民法第273條規定,原告自得就全部被害金額(280萬元)請求被告賠償。被告雖抗辯不應由其全部負責云云,惟此係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最終賠償責任歸屬,係其等內部分擔額問題,被告仍應就原告損害負全部責任,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不足採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280萬元,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