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7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智豪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徐文潛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20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