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74號上訴人 即 原告 黃智豪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文潛特 別 代 理 人 周曉林前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