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正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碧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