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百年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邦貴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7,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