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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7號原 告 程盟夫訴訟代理人 柯漢威律師

嚴奇均律師嚴庚辰律師被 告 劉書瑋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受 訴 訟告 知 人 陳修平

孫志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20號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與訴外人陳修平、孫志銘間,就禾泰藥局、市伍藥局之合夥關係是否仍存在乙事,刻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字第120號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下稱系爭前案)審理中,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出返還禾泰藥局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之營業處所,自應以合夥關係是否已不存在為據,是本院認本件於系爭前案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