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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7號原 告 程盟夫訴訟代理人 柯漢威律師

嚴奇均律師嚴庚辰律師被 告 劉書瑋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受 訴 訟告 知 人 陳修平

孫志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裁定命本件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20號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20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