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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程盟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書瑋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7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