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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李俊廷訴訟代理人 吳毓容律師

李明峯律師邱維琳律師許慈恬律師蔡文斌律師被 告 劉禹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9行最後4字關於「自屬無據」之記載,應更正為「自屬有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