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李俊廷訴訟代理人 吳毓容律師
李明峯律師邱維琳律師許慈恬律師蔡文斌律師被 告 劉禹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9行最後4字關於「自屬無據」之記載,應更正為「自屬有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