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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33號上 訴 人 鴻運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住○○市○○區○○路00○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吳怡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友多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2,0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款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