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太、陳建安間因確認重劃土地分配結果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 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