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 黃泰瑋被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7,9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