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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61號原 告 郭璟儒訴訟代理人 潘欣愉律師被 告 劉俊林訴訟代理人 何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前提出爭點整理書狀。

原告請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前提出書狀釋明下列事項:㈠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是否無法提起他訴訟?提起確認之訴之必要性為何?原告就系爭帳戶內之金錢有所有權?㈡就被告主張系爭第一期價金新台幣176萬元之性質為違約金,有無意見?被告請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前提出書狀釋明下列事項:㈠被告未向安南農會申貸之理由為何?㈡若被告解除契約不合法,被告就原告請求給付遲延違約金之答辯理由為何?㈢被告主張系爭第一期價金新台幣176萬元之性質為違約金,法律上理由為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