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95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張庭瑄白富中被 告 林俊寬律師即吳振經即玉鑫企業行之遺產管理人
吳振宏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複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為6分之2)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為3分之2)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為6分之1)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為3分之1)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