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11號原 告 厚德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壹郎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被 告 黃麗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高安平、黃麗麗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740號裁定移送前來,其中被告黃麗麗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707號刑事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則原告聲明請求1.黃麗麗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屋、鐵架等地上物拆除,並自前開土地遷出。2.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73,590元,及自112年12月1日起至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23,585元。而系爭土地面積134.38平方公尺、112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1,424元,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均遭黃麗麗占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902,947元(計算式:134.38×101,424+1,273,590=14,902,94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2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