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819號原 告 蔡月理被 告 陳成良
侯忠信王治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治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
所有權人,被告陳成良(下逕稱其名)為與系爭房屋相鄰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被告房屋)之所有權人。陳成良於民國111年5月間,委由被告侯忠信(下逕稱其名)整修增建被告房屋,詎陳成良、侯忠信及侯忠信所僱用之被告王治順(下逕稱其名,合稱被告3人)竟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毁損他人建築物及毁棄、損壞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拆毀系爭房屋2樓鐵窗後,爬入系爭房屋,破壞系爭房屋,造成系爭房屋1樓之屋後平台、廚房地板磁磚龜裂、牆壁污損、廁所天花板漏水及牆壁污損;2樓窗戶遭拆除,再另行安裝規格不同之窗戶,以致凹凸不平、雨天滲水,廁所馬桶底座破裂併堵塞、地板污損;3樓屋內、陽台地板污損,排水槽遭擅自拆除更換無排水功能之水管等損害(下稱系爭損害),修復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20萬元。
㈡又系爭房屋因遭被告3人破壞,以致遲延售出時間共計17個月
(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而系爭房屋預售價格1200萬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原告得請求利息損失85萬元【(1200萬元×5%)/12月×17月】。
㈢另系爭房屋2樓窗戶雖重新安裝,但安裝工程有瑕疵,水分經
由縫細進入系爭房屋牆壁、天花板,進而滋生白蟻,原告為清除白蟻,需施作白蟻驅除工程,估價1萬8千元。
㈣綜上,原告因被告3人之不法行為受有1,068,000元【計算式
:20萬元+85萬元+1萬8千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項、第19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068,000元(見訴字卷第269頁)。
三、被告部分:㈠王治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㈡陳成良則以:我於110年4月18日前某日委由侯忠信施作被告
房屋修繕工程,我在110年4月18日即搬離被告房屋,只有在繳付分期工程款時,才會回去查看工程進度,所以我不知道侯忠信、王治順與原告間之糾紛,而且我與侯忠信的承攬契約也約定由承攬人即侯忠信負一切責任,另系爭房屋因待售而空置已久、無人居住,系爭房屋有什麼狀況跟我們沒有關係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見訴字卷第80頁)。
㈢侯忠信則以:我們沒有進入系爭房屋,亦無毀損,只有1次王
治順說系爭房屋窗戶裝不下去,拿了原告給的鑰匙打開系爭房屋大門,我就進入幫王治順把大門裝好,系爭房屋屋齡已20幾年,空置無人居住,就一定有白蟻進入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見訴字卷第81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㈡原告主張被告3人有上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系爭房屋受有系
爭損害,復又因系爭損害造成系爭房屋滋生白蟻、延遲售出等損害等語,然為被告等所否認,是此部分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惟原告前對被告3人提起毀壞他人建築物罪、毀損器物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之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911號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901號駁回再議(見訴字卷第229至238頁)乙節,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原告雖主張:毀損器物罪之部分係因逾越告訴期間而不起訴,並不代表被告3人無不法行為云云,然經本院檢視原告所提出系爭房屋現場照片、LINE對話截圖、估價單(見補字卷第21至31頁、訴字卷第277至289頁)等件,惟上揭資料並無系爭房屋之原始屋況,亦未見被告3人有原告主張之侵害之行為,或系爭房屋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等相關證據資料,無法證明被告3人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造成系爭房屋受有原告主張之系爭損害,及造成遲延售出,亦無法逕認系爭房屋滋生白蟻與被告房屋修繕工程間有因果關係。原告迄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本院尚難遽認被告3人有侵害原告之不法行為,原告主張,自難採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原告1,068,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