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23號原 告 施智理訴訟代理人 張恩賜律師被 告 陳盈勲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明發被 告 陳輝斌
許志銘即許明璋之繼承人
許榮輝即許明璋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0日宣判,惟因尚有查明系爭115-5、115-9地號土地於111年5月間經臺南市東區和平里辦公處查報空地雜草叢生一案,是否為查報錯誤等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