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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莫伯強送達代收人 朱薇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正忠間因確認董事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5,000 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日期: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