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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74號原 告 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48,750元,及其中517,650元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其中443,700元自112年11月6日起;其中443,700元自112年12月6日起;其中443,700元自113年1月6日起,均至清償之日止,按每日以萬分之3利率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23日前之利息為86,816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1,935,56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5,5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編號 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1日 日息利率 利息金額 1 517,650元 112年10月6日 113年4月23日 0.03% 31,166元 2 443,700元 112年11月6日 113年4月23日 0.03% 22,587元 3 443,700元 112年12月6日 113年4月23日 0.03% 18,594元 4 443,700元 113年1月6日 113年4月23日 0.03% 14,469元 小計 86,816元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