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84號上 訴 人 陳家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詩琪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113年度訴字第98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22,12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