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岡嶔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郭錦隊
王麗雯王華強王華國王麗雲王其旺王其成王其文王玉祺黃王玉霞王玉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參照)。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雖有數項,惟自經濟上觀之,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目的乃訴請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712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訴請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上訴利益定之。又因上訴人就訴請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5,000元。準此,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2,2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時,關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仕蕙